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14号令,以下简称《规 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监 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 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 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 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 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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