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 [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工程部分作为水利 部水总 [2014]429 号文发布的 《水利工程设计概 (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 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 水利部水总 [2003]67 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 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 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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