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一个题目。就是各个设备用房开向公共走廊的外门是否必须为防火门。以前设计时候一直也是这么 做的,比较保险。但是最近发现似乎不全是这样。希看大家给点意见,讨论讨论-- 我刚注册,上来浏览看见了这个题目, 认真回答了一下却无法 “回复帖子”,无意中点开了“发表新帖” ... 这是我的第一篇帖子,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 先总结一下都有哪些设备用房:变配电室、储油间、锅炉房、换热站、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水泵 房、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强电机房、弱电机房。基本上就以上这些吧, 《低规》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透风空气调节机 房等,,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查找所谓“另有规定” , 5.4.2.3 锅炉 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各设备用房的防火门级别 都有哪些设备用房: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报警阀间、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强电机房、弱电机房、 锅炉房、换热站、空调机房,送排风机房。 《建规》中的相关条文 ①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设置在丁、 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5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重要设备房的构造与防火分隔要求。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 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也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基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