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来源: 颁布单位:水利部 编辑: cllc02 添加日期: 2004-10-17 9:07:50 文件编号: 颁布日期: 2003-7-2 实施日期: 2003-8-1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 (以下简称大坝 )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m以上或库容 100 万 m3 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 15m或库容在 10万 m3~100万 m3 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 库 名 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 定 时 间: 年 月 日 1 2 填 表 说 明 一、工程概况:应填明水库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续建、加固情况,现状工程规模、 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水库大坝对 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检查:填明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结果,指出严重的运行异常表现,反映工 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评价:填明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体施工质量的评价,运行中暴露 出的质量问题。反映施工及历年探查试验的质量结果,反映补充探查和试验的主要结果。 四、运行管理评价:反映主要运行及管理情况,历史最高蓄水时的大坝运行情况,历年出 现的主要工程问题及处理情况,水情及工程监测、交通通讯等管理条件。 五、防洪标准复核:应填明本次鉴定中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和洪水复核方法,主要调洪 计算原则及坝顶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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