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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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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 第 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 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从七个方面划定了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香 港、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 从主体方面, 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具有独立的 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

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应优先“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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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的冲突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重要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律专业人员尽知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文试以这个规定为法律依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所列举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若干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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