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原告永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厦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被告将其中标承包施工的北京某大楼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5500万元。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包括结构、屋顶、防水、门窗及外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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