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出现是基于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根据相关的规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拥有向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的分配的权利,同时实际施工人还有对工程款进行追索的权利,不过目前我国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实际施工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等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实际施工人 ”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 “实际施工人 ”这一法律概念, “实际施工人 ” 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 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 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 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 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 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 人承担责任。 ”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 “实际施工人 ”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 “实际施工人 ”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