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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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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 70 号局长令, 公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 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一)制定《办法》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需要。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多数的 特种设备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起的。 《条例》首次 将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设定了考核发证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予以细 化。通过规范的许可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有的技术素质和 作业技能,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二)制定《办法》 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持证 作业人员总数已达 220 多万人,作业人员考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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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 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 促进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 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 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 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 排放方式等 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 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 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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