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 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 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 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 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 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含 4 米)的基坑, 或开挖深度少于 4 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 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 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 规范。 1.3 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
施工技术 1 / 4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要求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 (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 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要求》等 法 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米或设有地下建 (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 总承包,甲方 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 甲方 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 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