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等级 为了便于工程应用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将基坑施工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和二级。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 15m的基坑工程 3.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4.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 5.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 2年 6.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 地基隆起等 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设计性能的工程 7.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 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 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8.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或超孔隙水压力较严重 的工程 9.具有震动荷载作用且超载大于 50kPa的工程 10.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二级 《建筑地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有关。 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不 同规范中有所不同。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的划分方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 一级基坑 :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 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 120-99的划分方法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按照基坑破坏后果划分,见表 2-1-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表 2-1-1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