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法律依据 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市场行为都需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运作,这对 具有高风险、高敏感性的创业板市场来说尤为重要。否则,创业板即使勉强推出,也达不到预 期的市场效应,甚至给国家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对目前推出创业板市场,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问题,关键取决于对。《公司法》第 229条第 2款规定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即可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 权,国务院即可凭此授权审议通过《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另一种意 见认为,该款的规定仅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而创业板除“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包括 “高成长型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用“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取代的。为此,创业板的推出尚缺 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后一种意见,有人又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一种是根据《立法法》尽快启动人大 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序,将“高新技术企业”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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