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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取消收费  顺应人心——水泥行业呼吁取消“扶散费”座谈会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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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费 顺应人心——水泥行业呼吁取消“扶散费”座谈会纪实

散装水泥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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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针,规范散 装水泥装相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 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2)23号)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 定,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 国库,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和 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 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 、使用袋装水泥 的单位。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 1吨 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 ,缴纳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 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 1 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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