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10
人工费动态调整及税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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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 [2011]380 号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 程造价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 况,经研究,决定对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 2011年 10 月 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 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 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 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知规定执行。 四

调整税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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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 京造定【 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 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政发【 2011】72号)文件规定,从 2012年 1 月 1 日起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 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 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 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中规定的标准, 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 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2001年《北京市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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