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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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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沪采管办 [1999]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 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 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 有特殊规定 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 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 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委托人 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第四条 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 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的种类;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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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集中采购机构)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上海市陆家浜路 1060号 1号楼 4楼 邮编:200023 电话: 63185500, 联系人: 乙方(协议供应商) :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协议采购事项, 签署本框架协 议。 第一条 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 定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 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 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购买协议产品, 并由采购人与乙方指 定的供货商直接签订供货合同, 乙方及其指定供货商根据本框架 协议和供货合同向采购人履行协议供货义务。 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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