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 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 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 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排水管 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 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