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5 年 10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0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 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5 年 10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0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 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