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 (试行 )》的通知 沪建建管 [2008]1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 (试行 )》(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 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 [2008]9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 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