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稿) 沪交内(实) [2004]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 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促进 教学、科研正常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 拖拉机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 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包括 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 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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