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管廊项目的建设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地下 空间,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管廊,是指为供水、弱电、供电、燃气 等城市管线(含市政管线和小区配套管线) 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 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管廊的建设和管 理。 第四条 市政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 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 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 综合利用各管 线单位的存量资源。 第五条 南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 是本市市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