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 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制定本规 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 工业企业、 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做到技术 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4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 定。 第 2 章 术 语 第 2.0.1 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 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 2.0.2 条 实验用房: 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 专 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