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 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 2009 年 8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007 年 3 月 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 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沪司发法制[ 2007 ]4号 )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 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 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执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办理部门
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 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 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执业等审 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 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 律师执业审核。 二、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 10月 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2 号, 2008年 7月 18日)第十条。 三、审批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