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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6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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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 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 2009 年 8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007 年 3 月 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 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沪司发法制[ 2007 ]4号 )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 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 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执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办理部门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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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 联络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司 法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市、县司法局批准,由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与相 关单位、部门配合,在困难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相对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设立的,配 有固定场所、专业人员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初审、转交、宣传的常设 性工作机构。法律援助联络点是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发起,与有关单位、 部门配合,在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相对集中的单位或部门设立,由该单位、部门 明确兼职联络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指引服务的工作点。 第三条 应在以下单位、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1、有法律援助义务、案件当事人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 所、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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