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 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 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 2002〕2503 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 《上海 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