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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4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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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 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 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 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 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 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 日常工作。 2 基层团体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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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 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 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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