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2005-11-8 【大 中 小】【打印】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居 住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从规划、建筑、热工、空调、照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保证舒 适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使用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小区宜通过采用生态设计,改善小区热环境与空气品质;居住建筑应通过采用增强建 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和提高空调设备能效比等节能措施, 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卫生换气指 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空调能耗应节约 50% . 1.0.5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2 术语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