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鉴于委托人与咨询人于 2011年 9月 27日签订的海航·时代中心《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就长春海航时代·中心项目提供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该项建设工程施工事项中的 精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委托人、咨询人遵循相互平等自愿、 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如有与原合同冲 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项目公寓及大堂精装修工程 1.2服务类别:精装修造价咨询 1.3项目概况:公寓、公共区域及大堂精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为 56032.48平 方米(精装修部分面积以实际精装修面积进行调整) 。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 9-18 层(面积 21
主合同补充合同 篇一: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 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 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