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山东宇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 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山东宇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2、工程地点:山东金乡县崇文大道西段(济宁食品工业开发区) 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 10 万平方米。先开工建设 9#楼为一个 付款节点、7#、8#楼为一个付款节点, 1#、2#楼为一个付款节点, 10#、 11#楼为一个付款节点, 12#、5#楼为一个付款节点。 4、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实际开工日期。 5、9#楼要求 90天完成,剩余工程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具体时间双方 另行确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则顺延) 6、工程质量:合格工程。 7、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8、工程层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 )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 在先者为准。 3.固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万元)。 4. 工程范围: 5.承包人项目经理: 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所有强制性建筑条文,其他安装、市政、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时的 ,开工前提供发包人制定和发布的相关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