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一规定赋予了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了《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用16个法条的篇幅对资格审查进行了规范,使得资格审查特别是资格预审活动有法可依。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在时间点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局) 、 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局) 、通信管理局、水利厅(局) 、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 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将于 2008年 5月1日起试行。为做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 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文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进一步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措施。 《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门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 文件范本实施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世界银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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