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精心整理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一、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缴纳义 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 声的建筑施工单位。 二、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核定的标准 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标准作为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 依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的,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 费。 三、 ?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 /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及 16 以 上 收费标注(元 /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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