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须知 一、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第十一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2、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93 号令)第三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 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 办法》 (建设部第 134 号令)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制度。 ”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 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 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 [2004]353 号) 粤建设函 [2004]353 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市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 [2004]393 号) 转发给你们。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 10%向委托的 建设单位收取,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实际成 本,按此标准上下浮 20%(± 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从 2004 年 8 月 1 日开始执行, 省物价局粤价函 [2003]483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顺延至 2004 年 7月 31 日。请严格按照 规定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并做好向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宣传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 二 OO 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