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30日经建设部第 114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9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 成的建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 动。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 5 条规定了不同资质建筑业企 业的承揽工程的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 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 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劳务作业 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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