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 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 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 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