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 知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导向作用,从源头上加强交通安全管 理,促进我省城乡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 《道路交通安全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决定在我省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 公交枢纽、机场、客运码头、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站等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场 馆、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行政中心、会议中心、大中型医院、学校、影剧 院、物流仓储中心、仓储式购物中心、大中型超市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城市 核心区、交通敏感区和主干路两侧的大中型旅馆、 饭店、商厦和办公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