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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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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南府发 [2008]15 号 时间: 2008-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会计网 校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 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

违章建筑房非法取得房产证拆迁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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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45岁,住×市×区南城小区8号楼4单元5层3号。1995年初,王某之夫郑治(×市房产局干部)以5000元购买李伟崇在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违章建筑平房一间(14平方米)。郑治为了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在该市房产交易中心,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中心办理了"吞吐"手续(以王某的名义将此没有合法产权证的违章建筑房以3200元卖给该市房产交易中心,收取15%的手续费,再以该中心的名义卖回给王某)。1996年6月8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1996年7月王某将本人户口迁至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人未在此居住)。同年10月该市信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对王某买房所在地区实施拆迁,王某之房亦在拆迁范围之内,该信实公司认为王某违法购买违章建筑房屋,非法取得房产权证书,无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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