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64号)的要求,为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市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成本支出,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了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
王某,女,45岁,住×市×区南城小区8号楼4单元5层3号。1995年初,王某之夫郑治(×市房产局干部)以5000元购买李伟崇在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违章建筑平房一间(14平方米)。郑治为了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在该市房产交易中心,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中心办理了"吞吐"手续(以王某的名义将此没有合法产权证的违章建筑房以3200元卖给该市房产交易中心,收取15%的手续费,再以该中心的名义卖回给王某)。1996年6月8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1996年7月王某将本人户口迁至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人未在此居住)。同年10月该市信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对王某买房所在地区实施拆迁,王某之房亦在拆迁范围之内,该信实公司认为王某违法购买违章建筑房屋,非法取得房产权证书,无权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