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法律依据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抗震设 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 设计的依 据和必备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 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 没有审定意见的, 有关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 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 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 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并抄 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榆林市拟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备案程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