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 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 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释义 > 本条是各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重新调 整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 物业管理区域一经划分, 如无特殊情况, 不应随便改动,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涉及业主人数 和物业规模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涉及共用部位和公 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问题,保 持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业主自治与物 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但是,物业 的管理又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有 些物业管理区域确实存在调整的必要,如将毗连的几个 比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大的物业管理区域 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