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 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 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 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 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 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 A、B、C 级锅炉和 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 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 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 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 D 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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