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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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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 年 8月 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 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 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 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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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公积金的来 源是职工个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每月为职工同比率配缴的住房公 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各 8%。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 只要办过购房贷款 ,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用于归还贷款。 提取办法如下: 首先职工向单位申请, 单位予以核实后给职工开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盖好单位预 留在银行的印鉴。职工将借款合同,每月还贷款的存折及支取申请书带着,到上储蓄所 办理。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房。 如果你一次性付款买了房子,只要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以提取你公积 金帐户内余额的整数。如果你公积金帐户余额为 1870 元,可提 1800 元。因为装潢申 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都是不可以的。 办理按揭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你公积金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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