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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9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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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国家建设部有关决定和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 发,自 2007年 1月 1日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维 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 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 监督、检查、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 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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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规范造价咨询企业 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 149 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 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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