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0日~21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杭州主持召开了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编制大纲讨论会。总院副院长王民浩到会并作重要指示,他指出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作为一种标准,既要体现其前瞻性和科学性,又要体现其合理性和指导性,还要起到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今后在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一定要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能只单纯地着眼于主体工程建设,而应将水库、水保、环保等内容纳入专的视野,
电力定额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交底 一、总说明 1、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机容量 50~600MW 机组的火力发电厂, 35~500kV 变电所及微波 通信站的建筑工程,其他容量机组工程或其他电压等级变电站可参照执行。原则上 50MW 以下火电机组和 35kV(不含)以下变配电站执行全统定额,建筑部分执行地方定额。但一些特殊的项目如烟囱、冷却塔和 变电架构还是要执行行业定额。 2、定额项目的调整 新的概算定额 —与原 96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对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删除了原第十章 “上下水、 采暖、通风、照明工程 ”的所有定额子目, 把 1999 年颁布的 “上下水、 采暖、 通风、除尘、照明综合指标 ”也称为小安装和小指标,经换价后补编到新定额中,列为第十章,该章的表现 形式采用综合指标的形式,只发现费用,不表现定额消耗量。 (2)把电定定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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