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2005年 9月 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保护桥梁隧道设施, 保障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公路桥梁、隧道 (以下简称桥梁隧道 )的养护、 路政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桥梁隧道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活动,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桥 梁隧道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桥梁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和保卫工作。 南京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 对桥梁隧道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 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
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2005年 9月 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保护桥梁隧道设施, 保障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公路桥梁、隧道 (以下简称桥梁隧道 )的养护、 路政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桥梁隧道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活动,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桥 梁隧道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桥梁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和保卫工作。 南京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 对桥梁隧道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 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