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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吉林省西部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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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西部湿地保护 李艳芳 , 许嘉巍 , 刘惠清 (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摘要 :根据湿地水资源补给类型一致性和湿地面积季节变 率一致性原则将吉林省西部湿地分为 4个大区。以湿 地季节变率及产生原因、 湿地稳定性、湿地生物多样性等为指标分析各区湿地的现状及近 20年来的 变化。可以 看出 ,近 20年来湿地退化较为严重 ,湿地面积减 少 11. 08 万 hm 2。不 同区域 的湿地由 于水源 补给类 型不同 , 在 结构和功能上差别较大 ,抗干扰的能力与退化程度也不同 。根据优 先原则 ,分重点、分等级地对各区湿 地提出保 护对策。 关 键 词 :西部湿地 ; 湿地分区 ; 湿地保护 中图分类号 : P941. 7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2- 5948( 2005)01- 060- 06 根据5湿地公约 6的定义 , / 湿地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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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5 年 10 月 22 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 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经公布的湿地应当由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三十三条 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 对湿地内确需建设的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 定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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