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园林绿化条例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 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 1;1省行政区范围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 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的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