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安 全评 价 收 费标 准 — 2005 为 了规 范 安全 评 价 收 费 行 为 , 使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的收 费 有 章可 循 , 根据 《 价 格法 》 、国 家计 委 、经 贸 委 、财 政部 、监 察 部、审 计 署 和国 务 院 纠 风 办 联 合下 发 的《 关于 印 发 < 中 介 服 务收 费 管理 办 法 > 的 通知 》( 计价 字 [1999]2255 号 )、《安 全 评价 管 理 机构 管 理 规定 》( 国 家局 第 13 号 令 )、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四 川 省财 政 厅 等六 部 门 《关 于 印发 < 四 川省 中 介 服务 收 费管 理 办法 实 施 细则 > 的 通 知 》( 川 介 费 [2003]156 号 )的 规 定 及有 关 的 法律 法 规 ,结 合 四川 省 安全 评 价 收费 标 准 (试 行 )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