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 2007年 10月 26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2月 9日起 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 [2009]75 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 保护发、 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规定, 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doc 四川省建设厅 二 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 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 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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