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9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1年 7月 29日修订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1年 9月 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 7月 29日 (2000年 9月 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004年 9月 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 11月 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9年 3月 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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