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市场《租户管理公约》 第 1 页 共 6 页 建材市场《租户管理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为维护本建材市 场租户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本建材市场的管理能 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公约,本管理公约全体租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需要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1、“本建材市场”:指座落于新华街建材市场。 2、“公约”:《租户管理公约》及其附件。 3、“租户”:指合法租用本建材市场商铺的人士和机构。 4、“公用地方”:指管理公司及本公约在本建材市场内所指定的公用地方及管理 公司按本公约第三章 (一)条第 3 款所划作为额外的公用地方, 其中包括本建材 市场的各公用入口、大堂、通道、走廊、电梯间、疏散楼梯及楼梯间、楼梯、卫 生间、茶水房、公用设备用房、有各租户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