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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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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退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 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 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 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款中规定的地址。 地址的变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 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 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 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 60 .16 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 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 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 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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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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