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经 2016年 4月 15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xx 2016年 6月 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13〕10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公布、 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 3月 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 4月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号公布。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 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发布、 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 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 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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