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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宁夏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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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 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规 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 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 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 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性担保 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 门,具体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 退出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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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 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 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 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 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 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 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 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 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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